伤情稍稳定后,康邑将西安市公交总公司告上法庭。康邑认为,他与公交公司之间有着客运合同关系,如果乘客在公交车上发生客伤事故,按照《消法》和《合同法》,公交公司应予以赔偿。1999年12月23日,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公交公司司乘人员未到预定站而让原告下车,属单方毁约行为,因此应承担一定责任。按照《消法》赔偿原则,被告返还原告票款1元,并支付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费738元及精神损失赔偿费1000元。
康邑的母亲开庭前跟记者说:“公交司乘人员应阻止歹徒殴打我儿子,这不能简单地以‘见义勇为’这样的社会义务规范标准来衡量,而是由其岗位职责所决定的法定义务。我儿子买了车票,他的安全公交公司要负责。只要他们稍有点良知,我儿子就不会被毁容。另外,如果有法律的话,我还想告他们见死不救罪!”
(《中国消费者报》99.12.29徐文智文)